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邯郸市**人,务工,住邯郸市**乡**屯庄**村**号。2019年1月11日,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4月29日被费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田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他人伪造的署名李某的A2驾驶证一张。2019年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冀******/冀*****号重型半挂货车,在岚济路费县**镇十字路口接受检查时,向执勤交警出示了上述驾驶证。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到费县公安局大田庄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购买伪造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艳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住河北省邯郸市**乡**屯庄**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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