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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田某某,小名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镇**里**排**号,捕前住天津市静海区**小区**号楼**门**室。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左右,被告人田某某以免费办理最高50万元贷款为由,诱骗王某某、邢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孔某某办理配套手机卡、银行卡、U盾、继而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公司公章等,随后被告人田某某以每套6000元左右的价格将王某某、邢某某、张某甲三人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整套手续卖给高超,将孔某某、张某乙两人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整套手续卖给“老张”,获利共计约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锐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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