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76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乡**营村**营**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20年7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犯罪,2020年8月13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与自称“玲姐”(另案处理)的女子约定以田某某为法人,注册公司和公司对公账户,然后将注册的公司和对公账户出售给“玲姐”。2020年3月23日,田某某在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和宛城分局分别注册了南阳市卧龙区**手机店及南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于2020年4月1日在农业银行南阳**支行分别开通了南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区**手机店的对公账户。田某某将办好的俩个的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玲姐。2020年4月9日田某某办理的南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因涉嫌电信诈骗案件被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呈请止付冻结。经核算,该账户(户名:南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账号167087010********)自2020年4月1日开户至2020年4月9日被止付冻结之日,结算金额共计4707925.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国家机关的证件而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卫珂
检察官助理:贾建涛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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