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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龙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726号 

被告人田某富,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53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省**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龙某民,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3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省**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富、龙某民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田某富、龙某民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月1日3时许,被告人田某富去至**市**镇**村**路**号伺机作案。田某富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沿着出租屋的下水管爬到4楼,利用鱼竿以“钓鱼”的方式偷走被害人陈某伟1部苹果6S手机(约值2812.8元)、1部华为牌手机(约值1030.4元)、1部OPPO牌手机(约值555.2元)及现金约600元。得手后,田某富逃离现场。

(二)2019年6月11日3时许,被告人田某富、龙某民去至**市**镇**坊**区**号出租屋楼下伺机作案。龙某民负责看风,田某富则趁四周无人之机沿出租屋的下水管爬到楼下,再利用鱼竿以“钓鱼”的方式偷走出租屋二楼、三楼住户的财物,其中被害人胡某被偷走1部OPPO牌手机(约值2500元);被害人徐某琴被偷走1部OPPO牌手机(约值1400元);被害人徐某清被偷走1部OPPO牌手机(约值800元)、1部VIVO牌手机(约值1000元)和现金约600元;被害人徐某清被偷走1部OPPO牌手机(约值480元);被害人周某妹被偷走1部OPPO牌手机(500元);被害人胡某英被偷走1部华为牌手机(约值500元)。得手后,田某富二人逃离现场。

2019年6月11日8时30分许,被害人胡某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经侦查在6月19日16时许在**市**镇政府旁边的***饭店将被告人田某富、龙某民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陈某伟等被害人的陈述,钥匙等物证,户籍调查函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田某富、龙某民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富、龙某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民、田某富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雪如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富、龙某民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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