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8********,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无业,住沂水县**街道**村**号。2008年10月3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2000元;2019年3月23日因盗窃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收缴液压钳一把,追缴电瓶一组。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200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无业,住沂水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5月21日因盗窃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追缴盗窃人民币450元,因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决定行政拘留不予执行;2015年10月22日因盗窃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决定行政拘留不予执行;2016年1月30日因盗窃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决定行政拘留不予执行;2019年3月23日因盗窃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持断芯钳、螺丝、扳手等工具,骑电动车、摩托车到沂水县**街道**镇、**镇等地,采用翻墙入户、撬锁等方式秘密窃取电动车电瓶、电机、电线、电脑等物品一宗。其中,被告人高某某作案9起,价值共计5560余元,被告人田某某作案11起,价值共计6330余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骑电动车到沂水县**街道**村,窃取该村张某甲置于门口处的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四块),价值600元。案发后,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9月下旬,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骑电动车到沂水县**镇**村,翻墙进入该村李某甲家养殖棚内窃取电机一台,价值300余元。
3、2019年9月下旬,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骑电动车到沂水县**街道**村,从后门进入该村刘某某的废旧物品收购点窃取废旧电缆线10余根,价值100余元。
4、2019年10月初,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骑电动车到沂水县**街道**村,翻墙进入该村赵某甲院内窃取电机两台,价值260余元。
5-6、2019年10月初,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步行到沂水县**街道**村,被告人高某某翻墙进入赵某乙租住的院内,窃取电线多盘,价值1000余元;被告人田某某撬锁进入高某某租住的房间内,窃取组装电脑一台,价值3000元。案发后,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电脑显示屏一个。
7、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骑摩托车到沂水县**镇**村,翻墙进入该村李某乙家存放废旧电瓶的院子内窃取废旧电瓶(超威)八块,价值300元。
8、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骑摩托车到沂水县**镇**庄**村,撬锁进入田某某(已故)家窃取气枪一支。
9、2019年11月,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骑摩托车到沂水县**镇**村,翻墙进入该村张某乙家窃取仿制枪一支。
10-11、2019年11月17日23时许、11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先后到沂水县**小区**号楼**停车场**号楼地下停车场内窃取王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四块)、杨力电动车电瓶(四块),价值共计770余元。案发后,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物证;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秀芹
检察官助理徐婷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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