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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钟某某盗伐林木案)_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施检公诉刑诉〔2019〕49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82********,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施某某,住贵州省施某某**镇**园**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施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3日被施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6月27日施某某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81********,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施某某,住贵州省施某某**镇**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施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7日施某某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施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钟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和未经林木所有权人同意情况下,二人多次来到施某某牛大场镇紫荆村盗伐林木向他人销售,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一天,被告人田某某、钟某某来到施某某牛大场镇紫荆村六组关背(小地名)钟发进家土边,擅自将钟发进家的2株杉木树砍伐。经鉴定,被伐林木蓄积0.8742立方米。

2、2019年4月下旬一天,被告人田某某、钟某某来到施某某牛大场镇紫荆村朱家院组烧基弯(小地名)朱正兵家山林,擅自将朱正兵家的6株杉木树砍伐。经鉴定,被伐林木蓄积1.9438立方米。

3、2019年4月下旬一天,被告人田某某、钟某某来到施某某牛大场镇紫荆村马家屯组两夹岩(小地名)李世银家山林,擅自对李世银家的10株杉木树砍伐。经鉴定,被伐林木蓄积2.8694立方米。

4、2019年5月1日,被告人田某某、钟某某来到施某某牛大场镇紫荆村马家屯组长冲(小地名)许双权家山林,擅自将许双权家的7株杉木树砍伐。经鉴定,被伐林木蓄积2.035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及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龙泉州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87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6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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