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48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97********,汉族,大学(在读)文化程度,现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忠县**街道**大道**路**号附**号**,现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城**里**栋**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被告人邹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忠县**街道**路**巷**号**,现住地:重庆市忠县**镇**路**;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邹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与购毒人郭某某联系毒品交易后,伙同被告人邹某甲在重庆市沙坪坝区arc中央广场3栋1109房间内,以125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0.26克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和0.29克甲基苯丙胺类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郭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用于交易的疑似毒品和部分毒资;随后,民警从被告人邹某甲身上另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0.11克,民警当场查获了上述疑似毒品。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李某某、袁某某、邹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封存、扣押、称量、检材提取、辨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邹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0.6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甲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光明
检察官助理 唐宁浩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邹某甲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四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