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邓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28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31998********,壮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云为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31998********,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镇**村**道**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9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9日2时许,被害人蔡某某的朋友林某某和被告人田某某在电话上吵架,双方约定在东莞市寮步镇石龙坑村**商务酒店门口解决。随后被告人田某某叫上被告人邓某某、袁某某、李某某及袁某某的一名男性朋友(后三人均另案处理)一起。当天2时04分许,田某某等五人携带两把西瓜刀一起来到东莞市寮步镇石龙坑村**酒店门口,没有见到林某某在场,但发现林某某的朋友被害人蔡某某。田某某上前质问蔡某某,邓某某随即持西瓜刀冲上去砍了蔡景某某腋下一刀,田某某接着打了蔡某某一拳,李某某也持西瓜刀过来砍蔡某某某某背部一下,蔡某某见状逃跑,田某某、邓某某、李某某从后追打,袁某某和另一名男子尾随,后蔡某某跑掉。田某某等人没追上蔡某某便折返百**店门口,看见之前与蔡某某一起在百隆酒店门口的被害人陈某甲,田某某、李某某对陈某甲进行殴打,陈某甲被打了几拳后逃到**酒店里。田某某等人见状离开现场。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田某某、邓某某在东莞市东城街道创盈路东城段**号**号房被抓获,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作案工具西瓜刀两把。经鉴定,被害人蔡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缴获的西瓜刀属于管制刀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视频监控录像,伤情鉴定,到案经过、病历资料等书证,证人林某某、陈某乙的证言,被害人蔡某某、陈某甲的陈述,被告人田某某、邓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邓某某无视国法,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彩琼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邓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 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