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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赵某甲涉嫌妨害公务案)_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格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21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格尔木市无固定工作,聋哑人,群众,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公安局**派出所,住格尔木市**村。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9日被格尔木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71995********;土族,初中文化程度,在格尔木市无固定工作,聋哑人,群众,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格尔木市公安局**路派出所,住格尔木市**镇**村**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9日被格尔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格尔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赵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晚2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赵某甲醉酒后在格尔木市昆仑广场“桂香茶艺”内闹事,金峰路派出所值班民警马某某、辅警张某某接警后前往处警时,被告人田某某、赵某甲拒不配合民警工作,殴打、推搡处警民警,以暴力阻碍民警执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残疾人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格尔木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视听资料:桂香茶园内监控视频;4.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吴某某、张某某、马某某证言;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田某某、赵某甲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赵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二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晁常君

                                  检察官助理:李淑存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赵某甲现羁押于格尔木市看守所(联系电话:0979--8413848);

2案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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