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8********,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5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9********,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6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8********,汉族,初中肄业,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7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郭某甲,田某某,郭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4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郭某甲、田某某、郭某乙、孟某某、田某某(已判决)、郭某某(已判决)在睢县**乡**饭店无故殴打被害人王某某,并将劝架的被害人郭某丙也被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郭某丙的人体损害程度均构成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郭某甲、田某某、郭某乙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及党员证明;协议书四份
2.证人田某某、郭某某、刘某甲、王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郭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郭某甲,郭某乙,田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孟国福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田某某,郭某乙,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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