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公诉刑诉〔2020〕Z9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住固阳县**镇**村**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固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固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固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固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住固阳县**镇**村**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固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固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固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固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固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田某某多次从冀某某(已死亡)处以每块20元价格购卖毒品安钠咖,后以每块25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被告人贾某某负责照顾田某某的生活,同时负责给购买毒品安钠咖的违法人员送货并收取购买毒品款,被告人贾某某收取毒品款后购买蔬菜、肉食等生活用品,用于二人共同生活。
2019年10月14日下午,吸毒人员范某某指派胡某某(又名李某某)到被告人田某某、贾某某位于固阳县**村**巷的家中购买毒品安钠咖两块,共计花费人民币60元,后固阳县公安局北关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贾某某、田某某、吸毒人员范某某抓获,并从被告人田某某、贾某某位于固阳县**村**巷的家中查获疑似毒品安钠咖6块,经称量净重为:176.11克,经包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送检检材中均检出安钠咖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固阳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田某某、贾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
(3)固阳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田某某、贾某某的归案情况说明;
(4)被告人田某某、贾某某现场尿液检测报告;
(5)固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对涉案毒品的扣押清单;
2.证人胡某某、范某某、姜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称量笔录、检查笔录。
5.包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向冀某某购买毒品安钠咖后与被告人贾某某共同向他人贩卖毒品安钠咖谋取利益,被告人田某某、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贾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林春
检察官助理:丁正坤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固阳县**村**巷,田某某电话:1378962****,贾某某电话,15924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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