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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贺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刑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田金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村,捕前住该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寿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贺某甲(别名贺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村,捕前住该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寿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寿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金龙、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被告人田金龙伙同贺某丙(另案处理)到寿阳县松塔镇老牛咀光伏发电工地盗窃太阳能板50余块。

2、2019年1月,被告人田金龙、贺某甲伙同贺某丙(另案处理)到寿阳县松塔镇老牛咀光伏发电工地盗窃太阳能板50余块。

经鉴定,被盗的太阳能板单价为744元/块,被告人田金龙伙同他人盗窃太阳能板100余块,价值80000元左右;被告人贺某甲伙同他人盗窃太阳能板50余块,价值40000元左右。

被告人田金龙于2019年11月26日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贺某甲于同年11月29日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田金龙、贺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那春林的陈述;2.证人贺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田金龙、贺某甲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5.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金龙、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金龙、贺某甲盗窃他人财物,田金龙盗窃数额巨大,贺某甲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田金龙、贺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田金龙、贺某甲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田金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金龙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贺某甲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卫国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田金龙、贺某甲现羁押于寿阳县看守所;

2、起诉书正、副本一式十三份及侦查卷二卷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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