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052000********,汉族,中专毕业,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屯**街**号**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谢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初,被告人田某某向曾某某收购一张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386********),后溢价卖给上家“苏纹”(另案处理)。
2、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田某某向曾某某购买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0782********),后溢价卖给被告人谢某某,被告人谢某某又将上述银行卡溢价卖给上家黄某某(另案处理)。
2019年5月17日,诈骗被害人杨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晋江市**街道被人以“兼职刷单”的方式电信诈骗133200元,其中,有80400元转入上述曾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中。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厦门市湖里区江头社区蔡塘村村口一奶茶店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林一租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一部;
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流水、提取笔录、微信截图及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曾某某及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曾某某、黄某某、被告人田某某及谢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谢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谢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一个月以下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对被告人谢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明芳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谢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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