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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袁某某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5********,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初中文化,职业:打工,住湖北省襄阳市********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4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92********,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初中文化,职业:打工,住江西省宜春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30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袁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田某某与同案人方某某(己判刑)向陆丰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租位于陆丰市**镇**区**坊第**栋****座**楼、**楼、**楼场地经营休闲中心,由方某某和该酒店管理方代表某某甲签订租赁合同,并注册成立陆丰市****休闲中心,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为方某某。尔后,该休闲中心由被告人田某某负责经营管理。2015年8月,该休闲中心通过网上招聘和他人介绍的方法,组织卖淫女进行卖淫。该休闲中心**、**楼为卖淫场所。被告人田某某负责管理**楼休闲中心及收取**、**楼卖淫费用等工作,被告人袁某某负责接待嫖客,介绍卖淫女给嫖客进行性交易等工作。该卖淫点卖淫女分800元、900元等不同的价格进行收费,收费800元的卖淫小姐赚300元,收费900元的卖淫小姐赚320元,余款归休闲中心收入,该卖淫点每天营业额五、六千元。2016年1月20日凌晨0时许,公安机关对该休闲中心进行清查时,现场抓获卖淫女某某乙、某某丙、某某丁、某某戊、某某己、某某庚及同案人钟某某(己判刑)等人,查获卖淫收款单据“**休闲中心消费单”、记录卖淫上钟时间的“****休闲中心客人登记表”及现金等物品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电子数据及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竟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袁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田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松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袁某某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案卷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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