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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85********,汉族,小学肄业,现住南阳市卧龙**小区(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宛城区**乡**村**庄**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南阳市卧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南阳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6198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现住南阳市卧龙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南召县**乡**组**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袁某某预谋后骑电动车到南阳市**路**小区**号楼下,田某某用自制工具将张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二轮台玲电动车锁眼拧坏后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555元。

2019年10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袁某某预谋后骑电动车到南阳市**路**网吧门口,将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新世纪二轮电动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175元。

被告人田某某将上述两辆电动车销赃获利1000余元后用于日常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袁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某、宋某某的陈述;3.物价鉴定意见;4.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田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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