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2001********,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20年8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20年8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200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20年8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葛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2000********,汉族,中专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20年8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200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20年8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王某甲、马某某、张某某、葛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田某某、马某某、葛某某、张某某在大梁门桥头夜市喝酒时,马某某提及前女友胡某某曾说葛某某长得像“土拨鼠”,葛某某等人便与胡某某及其朋友王某乙、翟某甲、翟某乙等在电话中相互辱骂并约至开封市示范区五大街某某小区东门打架,王某甲、田某某、马某某、葛某某、张某某遂乘坐出租车赶往某某小区东门。途中,王某甲准备了一把菜刀,马某某准备了两个铁锨、一把水果刀,王某甲等人赶到某某小区后,田某某将一把铁锹一分为二并拿了一个铁锨木棍,给了张某某一个铁锨头。王某甲拿着一把菜刀冲向对方,田某某拿着一个铁锨木棍往前冲时把铁锨木棍砸向对方但没有砸到人,马某某拿着水果刀乱挥。随后王某甲将菜刀架在王某乙的脖子上,田某某过去朝王某乙身上踹了一脚,王某乙和翟某乙就开始朝南逃跑,之后张某某拿着半截铁锨头、葛某某拿着一把完整的铁锨和马某某拿着一把水果刀去追王某乙和翟某乙,之后马某某、田某某朝王岩身上和头部踢打,王某甲将胡某某摔倒在地后王某甲和田某某朝胡某某背后踢了一脚,后王某甲等五人从现场逃离。经鉴定,被害人王岩、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甲、田某某、马某某、葛某某、张某某于2020年8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聊天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翟某甲、翟某乙、王某乙、胡真真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岩、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葛某某、王某甲、马某某、张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被害人王岩、胡某某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公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葛某某、王某甲、马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葛某某、王某甲、马某某、张某某五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葛某某、王某甲、马某某、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元元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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