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范某某等诈骗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三部刑诉〔2019〕226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74********,汉族,大专文化,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在本市杨浦区********,住本市浦东新区******室。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85********,汉族,大专文化,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在本市徐汇区********室。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本市浦东新区********室,住本市闵行区********室。

上述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范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9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月29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害人蔡某某经他人介绍向被告人田某某、范某某经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被告人以银行走账、取现返还的方式,制造被害人蔡某某获得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2,400元借款的虚假事实,而被害人实际仅得款13,794元。之后因被害人无力偿还每周5000余元的还款,被告人田某某等人通过编造违约理由等方式向被害人索要上述虚假借款。被害人蔡某某遂将其从叔叔处继承的本市金山区******室的房产,以7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田某某、范某某介绍的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从范某某、田某某处获得钱款后将445,000元转账给被害人并交付现金房款255,000元。被害人蔡某某得上述700,000元房款后根据田某某、陈某某等人授意取现并交两人,其实际仅得款303,100元。同时,被告人田某某、范某某等人为被害人蔡某某归还外债共计22,400元。

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田某某、范某某、陈某某分别被依法抓获归案。

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房产买卖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田某某、范某某、陈某某的分工,以及对其虚假借贷后诈骗其房产等事实。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田某某、范某某在公司内的分工等。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本人或通过柳某某介绍蔡某某借款等情况。

3. 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4.被告人田某某、范某某辩解系向蔡某某正常出借款项并催收,蔡某某在无力偿还时主动提出以房产出售价款归还债务。被告人陈某某辩解其与蔡某某之间系正常的房屋买卖关系。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范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30余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萍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范某某、陈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侦查案卷四册。

3.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