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79********,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县,住沧源县**村委会**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沧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沧源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78********,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县,住沧源县芒**镇**村**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沧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沧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白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某某于2020年9月12日18时,接到在缅甸南邓一个当兵姓刘男子的电话称:他那里有6个想要从缅甸南邓偷渡回国的人,让帮忙联系车辆,并将一个司机的联系方式告诉了他,答应事成之后支付给他每人300元人民币的辛苦费。白某某按其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到是他认识的一个在扣勐村的叫田某某(田某某称呼的“老表”)的朋友。白某某告诉田某某要运送的这6人是准备从缅甸南邓偷渡进来的,是帮南邓一个当兵姓刘男子运送,运送到孟定镇的价格是每人800元。2020年9月12日23时左右,白某某再次接到缅甸当兵姓刘男子打来的电话,在双方对接后,被告人白某某到芒卡镇莱片村田坝组路口等田某某驾驶车辆接人。白某某、田某某汇合后,前往芒卡镇莱片村田坝组国防巡逻道尽头处接人,在接到6名刚从缅甸南邓偷渡入境的人员后,白某某在确认上车人数后,便返回家中,田某某则驾驶自已的车辆从莱片村沿老芒岗至扣勐村的路线行驶准备将6名偷渡人员运送到孟定镇,2020年9月13日1时许,当车行驶到老芒岗的路上时被芒卡边境派出所抓获。2020年9月13日13时左右,公安民警前往莱片村田坝组将白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田某某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妨害了我国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田某某、白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娅菊
2020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沧源县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9张;
3、起诉意见书1份,起诉书9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
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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