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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甄某某等7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于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于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1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2013年12月27日因吸毒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8月24日因吸毒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8月25日因吸毒被莒南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1月2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1月21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2016年10月2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1月28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庄**村。于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庄**村。2016年10月1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甄某某、赵某某、任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孙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份,被告人田某某通过QQ群联系一李姓男子,以1200元价格办理了一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2、2017年12月份,被告人甄某某委托田某某联系他人,以1200元价格办理了一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3、2018年7、8月份,被告人赵某某、陈某乙、孙某某委托甄某某办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甄某某收取赵某某、陈某乙、孙某某每人1300元,后委托田某某联系他人,以每本1200元的价格分别为赵某某、陈某乙、孙某某办理了一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甄某某非法获利300元。

4、2018年7、8月份,被告人任某某、陈某甲委托赵某某办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赵某某收取任某某1300元、收取陈某甲1800元,后赵某某委托甄某某,甄某某又委托田某某联系他人,以每本1200元的价格分别为任某某、陈某甲办理了一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赵某某非法获利500元,甄某某非法获利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扣押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抓获经过、前科查询、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田某某、甄某某、赵某某、任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孙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孙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甄某某、赵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纪元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1516553****)、甄某某(1395445****)、赵某某(1526399****)、任某某(17686967****)、陈某甲(1356299****)、陈某乙(1510666****)、孙某某(1365649****)、现住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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