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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2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正式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捕前住霍林郭勒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正式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捕前住霍林郭勒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田某某任某某投资管理(大连)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分公司法人,负责分公司全面管理及与大连总公司的对接工作。被告人王某某任分公司团队经理,负责管理业务员及销售工作。二人负责分公司后,通过放发宣传单及口口相传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归还本金及高额返利,吸收、诱使他人进行投资。截止到2018年10月,某某投资管理(大连)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分公司向235名被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9,115,000.00元(鉴定数额与未计入鉴定数额的被害人皮艳美投资的10000元),收回金额1,168,022.00元,损失金额27,936,97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发破案报告书、抓获经过、协议书、银行明细清单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皮某某、杜某某、庞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会计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存款人经济损失、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系帮助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中收取提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员:夏晓倩

2020年2月27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现被羁押于霍林郭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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