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111967********,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卢某某**镇**村(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区**号)。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犯罪,2014年12月3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2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2日被卢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4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卢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卢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21978********,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陕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犯罪,2014年12月3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2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2日被卢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卢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卢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权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被告人田某某在卢某某**乡**村**组与他人合伙开采铁矿,被告人田某某负责提供用于采矿的爆炸物品,并指派被告人王某某向工人发放。2014年11月5日,侦查人员在该矿山查获炸药38公斤、雷管138枚、导火索238米。三门峡市公安局出具爆炸物品爆炸性实验报告:涉案炸药具备爆炸性、雷管能正常引爆、导火索燃速稳定。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检验意见:涉案炸药检出硝酸根离子和铵根离子。
另查明:矿山开工期间,工人已领取并使用炸药200公斤、雷管60枚,导火索150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实验报告、鉴定文书;5.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珊
检察官助理:何海贝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卢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4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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