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矿山车司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湖北省麻城市**镇**石材厂后出租房。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本案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11984********,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矿山车司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湖北省麻城市**王家山出租房。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本案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5日经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麻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2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矿山车司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区委会**组**号,住湖北省麻城市**镇**超市楼上出租房。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本案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5日经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麻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21979********,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矿山车司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街**号附**号,住湖北省麻城市**镇**村出租房。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本案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5日经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麻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田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田某某四人以营利为目的,以携带赌资入股的方式,在白果镇麻溪河村朱某某的超市和朱家套的家里多次邀约多名参赌人员以扑克牌玩“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许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田某某四人在赌博活动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累计2万余元,参赌人数累计40余人次。2019年12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田某某四人在白果镇麻溪河村朱某某家中组织人员赌博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当场查获参赌人员11人,收缴赌资61680元。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田某某被麻城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田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张某某等10人的证言;3.勘验、检查笔录;4.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田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人员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赌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20年3月26日
附:
1、 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王某某、黄某某、田某某现羁押在麻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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