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王某某等职务侵占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66********,汉族,群众,**车**,中专文化,天津市红桥区人,住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单元**室,户籍地为红桥区**路**楼**门**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76********,汉族,中共党员,**车**,大专文化,河北省东光县人,住天津市北辰区**路**里**号楼**单元**室,户籍地为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9********,汉族,群众,农民,高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园**号楼**室,户籍地为武清区**镇**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肖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9月30日决定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0月18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1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系天津市**公司**车队原队长,被告人田某某系该车队原机务员。二被告人自2017年初至2018年4月任职期间,利用被告人王某某主管车队全面工作、被告人田某某负责车队柴油管理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在**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加油站任加油员的被告人肖某某,采取在公交车加油记录表上假冒其他司机签字制作虚假加油记录、虚报公交车加油数量并将虚增燃油销售给他人等方式,侵吞天津市**公司燃油款共计9万余元。

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肖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款已全部退还天津市**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2.公交车加油记录表、劳动合同、燃油供应合同、收条等书证;

3.单位工作证明、公司说明、退款说明;

4.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肖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伙同被告人肖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赃,可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翠然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肖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60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及《被取保候审义务人告知书》各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