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检公诉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住址:陕西省**县**乡**村**街**号,农民。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8日被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又名王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住址:陕西省**县**乡**村**街**号,农民。2006年9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4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5日被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19年11月25日以被告人田某某、王某甲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田某某、王某甲事先预谋实施盗窃自行车,由田某某在五金商店购买剪钳作案工具。2019年8月29日11时许,田某某、王某甲坐班车从周至县到眉县县城,经事先踩点,在花园小区东区,两人用剪钳剪断自行车锁,盗窃8号楼下停放的一辆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盗窃6号楼下停放的一辆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后二人将两辆山地自行车在周至县附近路边以1200元出售给一男子,获得赃款二人均分。经认定,被盗的两辆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900元。
2、2019年9月25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事先准备好剪钳,伙同董某某从周至县乘坐班车到眉县县城,来到眉县雅荷新秀小区内,王某甲用剪钳剪断自行车锁,将停放在5号楼4单元楼下的一辆捷安特牌AATX78型山地自行车盗走,后将盗来的自行车在周至县附近路边以450元出售给一男子,获得赃款二人均分。经认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剪线钳两把;
2、书证: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王某甲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发还清单;
3、辨认笔录:被告人田某某、王某甲辨认笔录;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丙、武某某、黄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眉价认字(2019)45号、眉价认字(2019)50号;
7、视听资料:被告人田某某、王某甲盗窃小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敏卓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换押证两份。
3.视听资料,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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