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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301973********,汉族,初中文化,系阜阳**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省利辛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路**号**户,现住阜阳市颍东区**办事处**居委会**路**号,曾因酒驾于2014年6月2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暂扣驾证六个月,罚款1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太和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街**号,现住阜阳市颍东区**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其所有的皖KD****白色沃尔沃小型普通客车载带刘某某,从阜阳市济河路行驶至颍泉区北京路大桥西侧路段后下车,21时1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继续驾驶该车,行驶至阜阳市颍泉区颍州路与北京路交叉口路段时,强行冲卡逃避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交警二大队民警的检查,后在阜阳市颍州路与北京路交叉口北口被该支队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田某某、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分别为213.3mg/100ml、173.1mg/100ml,两人的行为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路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田某某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本次醉驾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且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建议判处其三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敏强

李 影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分别为1396556****、18133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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