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92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421182************,湖北省武穴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62329************,江西省余干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县**镇**村。因犯诈骗罪,2014年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50427************,福建省松溪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县**路**号**村**幢**单元**室。因犯抢夺罪,2008年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450327************,广西灌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灌阳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范某某、陆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陆某某、范某某、彭贝德(另案处理)、张彦涛(另案处理)等人共谋后,多次在长沙市芙蓉区、浏阳等地的马路边以破解象棋残局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作案时,上述被告人分工负责,由田某某负责下棋,王华均、陆某某、范某某等人在旁边负责扮演“棋托”或“望风”,诱骗、怂恿被害人参与骗局,所骗资金由上述被告人共同分配。现查明,上述被告人诈骗他人财物共计10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7日21时许,上述被告人在浏阳市“蓝思科技园”旁边的康宁路与健康大道交叉口附近,骗取受害人钟某某1700元;
2、2019年7月24日17时40分许,上述被告人在长沙芙蓉区**路**路交叉口附近,骗取受害人彭某某1500元;
3、2019年8月1日18时许,上述被告人在长沙芙蓉区**路**附近,骗取受害人袁某某800元;
4、2019年8月7日12时许,上述被告人在长沙芙蓉区湘雅附二医院门诊部前,骗取受害人毛永智900元;
5、2019年8月11日12时许,上述被告人在长沙芙蓉区**路**广场**号口前,骗取受害人赖某某600元;
6、2019年8月13日17时许,上述被告人在长沙芙蓉区**路**路交叉口,骗取受害人胡其辉5000元。后胡其辉通过微信留言让被告人退款,因害怕田某某等人退还胡其辉2500元。
2019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陆某某、范某某抓获归案,上述被告人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王华均家属已退赔被害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搜查、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钟某某、彭某某、袁某某、赖某某、胡其辉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田某某、王华均、范某某、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监控视频截图;6.微信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王华均、范某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王华均、范某某、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华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上述被告人在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陆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华均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平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范某某、陆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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