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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樊某某等4人开设赌场案)_南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南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田某某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031983********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德惠市**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9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伊春市公安局南岔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伊春市公安局南岔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德惠市**街**委**组。2006年6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年9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伊春市公安局南岔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伊春市公安局南岔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德惠市**小区**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伊春市公安局南岔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3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德惠市**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9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伊春市公安局南岔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伊春市公安局南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春市公安局南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樊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田某某注册成为“uxh.yy178.net”赌博网站代理期间,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手机建立赌博微信群,由田某某、樊某某、刘某某招揽他人进入群,通过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方式,接收他人“吉林快三”投注。再由田某某、樊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登录其在赌博网站上注册的赌博帐号,为参赌人员进行投注,并获得赌博网站的返点提成。截至2018年9月16日,田某某、樊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在担任代理期间为赌博网站发展参赌人员89人,并由接受参赌人员投注赌资共计人民币4,661,731.36元。

经侦查,被告人田某某、樊某某、赵某某于2018年9月16日在南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0月22日到伊春市公安局南岔分局投案自首。到案后,南岔公安机关依法收缴田某某等人开设赌场违法所得人民46,617.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田某某、樊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于某某、孙某某、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樊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亚中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

5.伊春市公安局南岔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樊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樊某某、刘某某、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田某某系主犯,樊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一万元以上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一万元以上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一万元以上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可适用缓刑,并处与罪刑相适应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南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显斌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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