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铁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人员。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春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长春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逮捕,翌日由长春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房间,务工人员。田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春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长春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逮捕,翌日由长春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长春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田某某、沈诗亚(在逃)驾驶车牌号为吉A****2的金杯牌面包车来到四平市铁西区**路,被告人杨某某先后进入乐群路与南仁兴街交汇处、乐群路与南邮电街交汇处及乐群路与南体育街交汇处的电缆管道井内,分别将同一根正在使用中的铁路通信电缆割断,后由被告人田某某驾驶面包车在乐群路与南邮电街交汇处管道井井口将南邮电街至南仁兴街间被割断的型号为HYA-600*2*0.4的143米通信电缆拽出井外,被告人杨某某和沈诗亚将拽出井外的电缆剪成小段后装入面包车内,随后由杨某某驾驶面包车逃离现场。盗窃后,该三人将所盗电缆运至四平市铁东区**乡**村**站,并以净铜每公斤19元的价格将电缆销赃给该废品收购站老板安某某,共计获得赃款65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杨某某分得赃款2200元人民币,被告人田某某分得赃款2200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28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田某某驾驶吉A****2的金杯牌面包车返回到四平市**路,并于21时30分许在乐群路与南邮电街交汇处电缆管道井井口将之前已割断的南邮电街至南体育街间的型号为HYA-600*2*0.4的115米通信电缆及此区间一根暂停使用的型号为HYA-400*2*0.4的115米通信电缆拽出井外后盗走。后该二人将所盗电缆运至四平市铁东区**乡**村**站,并以每公斤净铜19元的价格将电缆全部销赃给该废品收购站老板安某某,共计获得赃款96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杨某某分得赃款4800元人民币,被告人田某某分得赃款4800元人民币。
现被盗的通信电缆已被安某某全部变卖,无法缴回。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型号为HYA-600*2*0.4的通信电缆每米价格为人民币77元,被盗总长度258米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9866元;被盗型号为HYA-400*2*0.4的通信电缆每米价格为人民币56元,被盗总长度115米认定价格为人民币6440元,被盗通信电缆总价值为人民币26306元。
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盗窃两次,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26306元。因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铁路通信电缆,造成四平铁路站区**路办公电话信号中断达24小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7620.28元。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丢失证明、营业执照、特种行业备案登记证、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被告人田某某指认现场照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安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四平市百佳乐便利店2019年11月28日18:50分至22:10分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铁路通信电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石晓松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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