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21983********,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21983********,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2013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以来,被告人田某某、杨某某共谋盗窃车辆电瓶等获利,二人准备了盗窃工具,驾驶车辆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镇家中出发多次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利用事先准备好的扳手、钳子等工具,盗窃停放在路边的铲车、货车的电瓶和机井房里的电机、水泵等,之后拉回海原县出售获利。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5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平川区**镇**滩被害人张某甲的**公司工地,盗窃三个翻斗车上的2个骆驼牌电瓶、2个沙漠王子牌电瓶、2个万里牌电瓶。经鉴定,2个骆驼牌电瓶价格共1470元。2个沙漠王子牌电瓶价格共1040元。2个万里牌电瓶价格共1276元。6个电瓶总价共3786元。
2、2020年3月下旬至4月上旬某日晚,被告人田某某在平川区**镇**村**社**号机井房,盗窃该村机井房内1台电机、1台水泵。经鉴定,水泵价格16150元。
3、2020年4月7日晚,被告人田某某在平川区**镇**沙场,盗窃2个电机、电焊机、部分电缆线。
4、2020年4月24日晚,被告人田某某、杨某某在平川区**镇**村**路旁,盗窃被害人宋某某停放路边的黄色联合重卡货车上的2个黑色风帆牌电瓶。经鉴定,2个黑色风帆牌电瓶价格共1590元。
5、2020年4月份,被告人田某某在平川区**镇**村**社沙河旁,盗窃被害人张某乙停放路边的1辆装载机上的2个超威牌电瓶。
6、2020年5月29日晚,被告人田某某、杨某某在平川区**煤矿**井附近工地,盗窃被害人张某丙停放在该工地上的2辆装载机和1辆卡车上的2个川西牌和3个风帆牌电瓶。经鉴定,2个川西牌电瓶价格共1106元。3个风帆牌电瓶价格共2138元。
7、2020年6月14日晚,被告人田某某在平川区**镇**村**路1公里处路边,盗窃被害人张某丁停放在路边的甘D*****货车上的2个骆驼牌电瓶。经鉴定,2个骆驼牌电瓶价格共1890元。
8、2020年6月15日晚,被告人田某某在平川区**镇**村**社**号门前马路对面空地,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农用车上的2个川西牌电瓶。经鉴定,2个川西牌电瓶价格共1020元。
2020年9月2日,公安人员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将田某某、杨某某二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物证:盗窃用的车辆、扳手、钳子等;2.书证:报案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甲、宋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王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田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婵娟
检察官助理 赵德云
书记员 曹 哲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物品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