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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杜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39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乡**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南岸区**岸**栋。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杜某某因缺钱用,遂决定租赁车辆私下变卖赚钱。随后,其在重庆市铜梁区**租赁公司骗租了一辆现代朗动轿车(车牌号码:渝C6****),然后联系上被告人田某某并明确告知该车是租赁而来欲低价变卖,田某某同意之后,两人以20500元的价格成交,后田某某以30200元的价格将该车转卖给甘肃男子马某某。经重庆市铜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骗车辆价值56000元。该车现已发还被害人赵某某。 

此次成交后,杜某某、田某某觉得这种方式能够多赚钱,遂共同商议由杜某某出面骗租车辆卖给田某某,再由田某某加价销售获利。2020年6月9日,杜某某从重庆**租赁有限公司骗租一辆现代悦动(车牌号码:渝BH****)小轿车,后以20000元的价格卖给田某某,再由田某某加价转卖给他人。经重庆市铜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骗车辆价值53100元。该车现已发还被害人史某某。

2020年6月14日,杜某某从四川省邻水县**服务有限公司秦某某处骗租一辆现代名图小轿车(车牌号码:川XP****),后以17000元的价格卖给田某某,再由田某某加价转卖给他人。经重庆市铜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骗车辆价值54000元。该车现由被害人秦某某以36000元价格购回。 

  综上,被告人杜某某单独骗租车辆价值56000元;被告人杜某某、田某某共同骗租车辆价值107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杜某某、田某某分别于2020年6月17日、8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汽车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申某某、周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李某某、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中:杜某某骗取财物价值163100元、田某某骗取财物价值107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56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以合同诈骗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被告人田某某一人犯数罪,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以合同诈骗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强 

检察官助理:韩敏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杜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1张、散页材料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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