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89********,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0年10月29日被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再犯盗窃罪,2018年1月12日被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犯盗窃罪,2019年5月20日被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5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87********,苗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2006年8月24日被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2月22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2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行至怀化市鹤城区榆园对面步行街,由被告人李某甲进入被害人李某乙位于步行街入口的门面内吸引注意,被告人田某某则从后门进入门面后将被害人放于桌上的电动车钥匙拿走,随即将被害人李某乙停于门面后的一台价值人民币2370元豪林牌载重王二轮电动车盗走,后以11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
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现场指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田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爱军
检察官助理:舒升
2020年12月16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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