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田**,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13,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罗雄街道**村。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6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女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28,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罗雄街道***村。 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李**涉嫌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田**、李**在罗平县罗雄街道**村“过*青”处,非法采掘疑似古脊椎动物化石32块,经中国地质调查局成都地质调查中心鉴定,其中7块为罗平生物群古脊椎动物化石,距今约2亿4千万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口、前科证明;3.证人蒋**证言;4..被告人田**、李**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提取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李**非法采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田**、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田**、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庆昌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田**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现取保候审住罗平县罗雄街道**村 (电话151******65)。2、侦查卷2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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