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镇**村**号。2018年7月30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4月26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241991********,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镇**村**,住杭州市下城区**幢**单元**室。2019年4月26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镇**村**。2019年4月26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乡**村**号,住杭州市余杭区**室。2019年4月27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镇**村**,住杭州市拱墅区**幢**单元**室。2019年4月26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杜某某、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田某某在杭州罗马假日娱乐有限公司一号公馆任总经理期间,因生意纠纷,指使被告人朱某某安排人员殴打被害人潘某某、赵某某、王某丙,具体如下:
1.2016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根据朱某某的安排,在杭州市拱墅区小河佳苑南区6幢3单元楼下使用钢管殴打被害人潘某某,造成潘某某左髌骨骨折等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2.2016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根据朱某某的安排,在杭州市西湖区万某某大厦地下车库,使用钢管殴打被害人赵某某,造成赵某某右胫骨骨折等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3.2016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杜某某、孙某甲根据朱某某的安排,到杭州市下城区三塘人家小区内,由孙某甲望风,王某甲、杜某某使用钢管殴打,造成被害人王某丙左股骨内则骨折等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拱墅区天阳上河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朱某某在下城区三塘人家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甲在下城区朝晖一区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乙在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河南街道地质六所门口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孙某甲在拱墅区瓜山佳苑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杜某某在余杭区乔司街道红星嘉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谢某某、姚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赵某某、王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杜某某、孙某甲的某某与辩解;
5人体损伤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朱某某、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轻伤;被告人王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被告人杜某某、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耿艳苹
附:
1.被告人田某某、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江干区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下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卷外材料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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