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镇**村**号。2012年12月2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年6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镇**街**号。2012年12月2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年8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21998********,羌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镇**街**号。2019年7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21994********,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乡**村**号。2019年7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22001********,羌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镇**街**号。2019年7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曾某某、吴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晚上,被告人田某某在崇州市崇阳镇“某某”KTV因琐事与朱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被殴打,民警到现场处置时将田某某带回滨河路派出所调查,田某某以身体不适需就医为由自行离开派出所。因气不过被朱某某等人殴打,遂邀约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吴某某、曾某某到“某某鸭老壳”报复朱某某等人,期间曾某某持甩棍,吴某某持木棒,其他人持石头、锥形桶等器物殴打被害人朱某某、罗某某,导致罗某某头部受伤、朱某某手部擦伤。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人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在现场被民警挡获,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吴某某于2019年7月1日投案自首,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8月7日投案自首。被告人田某某等5人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朱某某、罗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二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田某某、曾某某、吴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罗某某、朱某某的陈述;4、证人唐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曾某某、吴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后,为逞强好胜邀约并伙同被告人曾某某、吴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田某某系主犯,曾某某、吴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勇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曾某某、吴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起诉书等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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