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1545号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8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施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甲、施某某于2020年2月份至5月份期间通过“默往”聊天软件中组建赌博群,供徐某甲、陈某甲等三、四十人在“佛手在线”亲友圈以玩十三道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每局抽头10元的方式进行抽头获利。被告人田某甲负责赌博群的管理和资金结算,被告人施某某提供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并帮助田某甲在群里发送消息、收取赌资。经查,田某甲等人使用的佛手在线亲友圈自2020年3月8日至5月2日共开局5960局,田某甲、施某某共计抽头渔利59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
3.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4.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陈某乙、何某某、季某某、邵某某、陈某甲、陈某丙、王某某、徐某乙、徐某甲的证言;
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甲、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施某某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596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施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田某甲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施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田某甲、施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田某甲、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婧
检察官助理:赵航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甲、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15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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