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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摆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镇**社区**组**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室**,无业。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摆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镇**村**社**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村**,无业。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摆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月11月12日23时许,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未央区华南物流大门外路边,因交通事故与朱某甲发生口角,后打电话叫来被告人田某某、摆某某和“乃某某”、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双方协商完交通事故准备离开时,张某某与朱某甲又发生口角,后张某某将朱某甲拉下车,“乃某某”手持钢管,伙同摆某某、田某某、高某某等人将朱某甲、朱某乙打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朱某甲的损伤属于轻微伤。朱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二级。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田某某、摆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

5、户籍证明;

6、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摆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摆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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