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住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怀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75********,汉族,初中文化,随州市**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住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村**组。2010年1月28日,因打人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南郊派出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怀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迫交易罪
2017年8月4日,湖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会签订《湖北**酒业搬迁改造项目投资协议书》,在高新区征地400亩投资5亿元建新厂区。2018年1月31日,随州市人民政府得到湖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在**办事处**村、高新区**社区、**镇**村、**村共征地17.17公顷用于该项目建设,随州市政府专门成立了该项目指挥部协调负责该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根据投资协议,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土地平整工作,管委会安排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按招标、发标、施工监管、验收等程序具体落实。2018年5月15日,湖北*甲建筑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酒业改造项目一期场地平整工程,5月16日,随州**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甲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量:场地平整挖方量为104200立方米(红石崮方量71300立方米),场平单价11.5元/立方米,红石崮每方增加9元,工程总造价1837000元,工期30天。当天,湖北*甲建筑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随州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人田某甲、怀某某等26户**社区**组居民。田某甲、怀某某等26户居民签订了合伙协议书,每户集资10万元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了180万元的保证金,推选怀某某和李某甲为该工程的总**,王某某为主管**,田某乙为**,田某甲和怀正新负责场地机械,开工期间,怀某某等六人每人每天100元的工资,刨去所有费用后利润26户平分,工地赚钱共享、亏损共担。后怀某某、田某甲等人组织施工,完成了**酒业改造项目一期土地平整工程,2018年6月中旬,高新区随州**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费某某对工程进行验收时,发现怀某某等人将二期的土方挖了一部分,费某某告诉田某甲等人不能再挖没有经过招投标的地方,6月24日,费某某到工地查看时发现怀某某、田某甲等人还在组织工程车挖二期的土方,费某某叫来管委会**魏某某等多人劝说阻止了田某甲等人继续施工。经测量,怀某某、田某甲等人私自对未经过招投标的二期工程超挖土方59591.6方。2018年6月3日,**酒业安排人在工地进行勘探时,田某甲到现场阻止人员勘探,称在他们的地盘上搞工程,必须要搞点活他做,后被**工贸有限公司**李某某等人劝走。2018年7月16日,**酒业安排人到工地挖酒窖时,田某甲又来阻止,后被怀某某等人劝走。2018年7月19日,湖北*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酒业改造项目二期场地平整工程,湖北*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准备8月18日进场动工,8月17日晚,怀某某安排王某某以短信方式通知所有股东“于次日到队长家开会,去的奖励100元,不去的倒扣100元,取消二期资格”,田某甲收到短信后责怪王某某发错地址,田某甲又以微信方式嘱咐所有股东次日到**去。8月18日7时许,怀某某、田某甲等参股居民三十余人到达施工现场,田某甲拿本子登记到场人员,怀某某指挥到场群众坐到挖机轮子下面,阻止湖北**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工。后管委会**魏某某到场调解,怀某某、田某甲等人提出三点要求:1、要求重新测量一期完工土方,支付追补放炮等款项;2、由他们继续承接二期土地平整工程;3、要求政府给他们私自挖的二期工程的5万余方土方结账。双方调解至11时许,**魏某某答应田某甲等人让其星期一到办公室具体协商处理,怀某某、田某甲等阻拦施工的群众才离开施工现场,湖北*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才进场开始施工。其中,二期土地平整工程总造价1582.89万元,超挖5万余方的土方金额合计1029150.2元。
二、寻衅滋事罪
1、2017年2月8日,“*丙建筑公司”中标**东路绿化带工程,在工人施工期间,田某甲多次以“把自己的田挖了,要给赔偿为由”站在挖机吊臂下面或站在挖机翻斗里面阻碍工人施工,该工程项目**梅某某劝说田某甲称“土地已经被政府征用了,政府在征用的时候已经对你们进行了补偿,你没有理由找我要钱”,但田某甲仍然不听,多次阻拦施工,要求梅某某赔偿10000元,梅某某在工期多次被延误的情况下,找白某某从中劝说支付田某甲现金6000元,后田某甲才未继续阻拦施工。
2、2017年5月份的一天,随州市**装饰有限公司**根据与高新区**公司的合同规定,在**东路对道路沿线两边电线杆进行刷油漆警示工作,田某甲以“我是这儿的人,这儿的工程得由我做”的理由阻止工人施工,该公司法人孔某某、高新区**公司**冯某某得到消息后先后来到现场做解释工作,但田某甲不予理会,孔某某为避免延误工期,无奈支付田某甲800元现金,田某甲收钱后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田某甲、怀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材料、湖北省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辨认截图、涉案照片、**酒业改造项目一期场地平整工程合同等复印件、随州高新区**酒业地块一红石岩方量复方测算说明、工程竣工验收签证单复印件、关于制定市政工程变更土石方结算单价的会议纪要复印件、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酒业改造项目二期场地平整工程合同等相关文件复印件、湖北**酒业搬迁改造项目投资协议书等相关文件复印件、**酒业(随州)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村民多次阻挠我方施工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随州市**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测绘资质复印件及出具的**酒业**村地块一和地块二之间20米宽总方量计算图、超挖部分图、**酒业地块—A地块成型面图和情况说明、田某甲、怀某某等人的通话记录清单、**东路人行道外4.5绿化工程建设协议等复印件、征地协议书等相关文件复印件、随州市**招标事务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随州市**装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2.李某甲、王某某、刘某某、申某某、张龙等36名证人的证言;3. 随州市**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随州高新区**酒业地块一土方量复方测算说明、随州高新区**酒业一期施工方超挖土方量测算说明、随州高新区**酒业一期施工方超挖红石岩方量测算说明;4.被告人田某甲、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怀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影响正常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被告人田某甲在公共场所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田某甲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怀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怀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钟华
2019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怀某某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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