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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徐某某非法狩猎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19〕31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安徽省金寨县**乡**村**组。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月5日被金寨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金寨县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安徽省金寨县**乡**村**组。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案,于2019年1月5日被金寨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金寨县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田某某、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19日已告知两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7月14日、2019年9月2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被告人田某某、徐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田某某、徐某某二人在青山、古碑等地山场多次使用自制钢丝套、电捕猎器猎捕野生动物,共计猎捕黄麂、野猪、野兔、猪獾、狗獾、野鸡等野生动物28只,除部分自己食用和丢弃外,其余出售到霍山县黑石渡镇、金寨县张冲乡、青山镇等地。

2019年1月4日,被告人田某某、徐某某被被依法传唤到案。

到案后,两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及在逃情况查证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戴某某、汪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金寨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徐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田某某、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灿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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