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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张某某等7人诈骗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847号 

  被告人**,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91********,汉族,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号。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1月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95********,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1月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93********,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1月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93********,汉族,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镇**村**路***。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1月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99********,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1月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2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99********,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1月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90********,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1月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张**、张**、吴**、李**、丁**、何**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份至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张**(另案处理)、段**(另案处理)等人以公司形式组织被告人田**、张**、张**、吴**、李**、丁**、何**在荥阳***路*****小区等地利用微信等聊天工具,伪造虚假女性身份,以交友为名猎取男性交友对象后,以虚假网店购买礼物、微信转账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

2017年6月份至2018年10月份,被告人田**骗取被害人刘**、何**、李**、胡**等人共计125649元。

2018年9月份至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张**骗取被害人黄**、王**、何相观等人共计86007元。

2018年7月份至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张**骗取被害人吴**、甘**、薛**、徐**等人共计32525元。

2018年9月份至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吴**骗取被害人艾**、张**、郑**、鲁**、楼**等人共计22174元。

2018年8月份至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李**骗取被害人史**、汤**、赵**等人共计16979元。

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0月份,被告人丁**骗取被害人张**、董**、田**、刘**、沈**、杜**等人共计13728元。

2018年9月份至2018年10月份,被告人何**骗取被害人方**、唐**、王**等人共计8065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张**、张**、吴**、李**、丁**、何**的供述与辩解;

2.同案犯张**、段**等人的供述;

3.被害人刘**、黄**、吴**、艾**、史**、张**、方**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证明、到案经过、微信、QQ截图、辨认照片、银行交易明细、业务收据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张**、张**、吴**、李**、丁**、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张**、张**利用网络,采用虚构身份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吴**、李**、丁**、何**利用网络,采用虚构身份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伟伟

2019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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