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住辽宁省大石桥市黄土岭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0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田某某伙同张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存放在大石桥市黄土岭镇**村**山边的363.28吨橄榄石盗走后卖给任某某,所得赃款被二人平分挥霍。经大石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橄榄石价值人民币63574元。被盗橄榄石被公安机关扣押后返还给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姜某某、任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无视国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助理检察员:***
附:
1.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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