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253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田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2月,被告人田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接受张某某、王某某、钟某某等人六合彩投注,并将投注额上报给上家即被告人唐某某。期间,被告人唐某某、田某某接受他人投注共计70期左右,投注额共计人民币30万元左右。其中,被告人唐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左右,被告人田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左右。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田某某在瑞安市**街道**村**路**号出租房内被民警抓获并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被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唐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扣押清单、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暂扣款票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钟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田某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田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瑜娜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1587393****)、田某某(1517395****)均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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