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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吴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340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集贤县**镇**路**巷**号。因吸毒,于2012年2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200元;因吸毒,于2012年7月1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3年5月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于2013年5月20日被强制戒毒二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2月10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5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曾中世,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吴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0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路**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7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2月至3月3日期间,张某甲、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瑞安市玉海街道南门菜场内摆设赌场,组织他人以“骨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按比例抽取头薪获利。该赌场摆设30余天,共抽取头薪8万余元。其间,被告人田某某、吴某甲在赌场内看场、望风。

 2.2010年7月至9月,张某甲与陈某某(已判刑)等人在瑞安市玉海街道西山、八角桥、瓦窑路等处摆设赌场,组织他人以“骨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按比例抽取头薪获利。该赌场摆设20余天,共抽取头薪4万余元。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在赌场内看场、望风10余天。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8月27在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8月27日在瑞安市安康路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罪犯档案资料、羁押证明、情况说明、尿液检测报告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孙某某、毛某某、高某甲、高某乙、徐某某、张某甲、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吴某甲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吴某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吴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秀琴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瓯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扣押的手机1部。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认罪认罚告知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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