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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卢某某等3人重大责任事故案)_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开检部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61973********,汉族,初中文化,德州市**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均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19年8月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11954********,汉族,初中文化,德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19年8月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71990********,汉族,大专文化,德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19年8月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2月18日先后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0日, 德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将110KV苗苏线28#-32#迁移改造工程中的顶管和沉井工程分包给德州市**管道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田某某在不知被害人李某某是否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将该沉井工程违规转包给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又雇佣证人张某某、孙某某两人在沉井工地使用挖掘机对沉井中心区域进行挖土作业,但是田某某与李某某未使用长臂挖掘机进行施工,而是在沉井南侧堆砌高6米左右的土堆,利用短臂挖掘机在土堆顶部将沉井内的土挖出,致使沉井外侧下方的土壤因流失到沉井内而产生中空。该工程施工期间,该工程项目经理被告人卢某某、安全员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该工程点未安装任何防护措施、未按照施工规范施工,而未采取任何纠正措施,施工安全培训、技术交底也流于形式,未起到监督作用。 2019年8月8日16时40分许,被害人李某某站在沉井的南侧上沿安排工作后,转身走到沉井外侧的土质地面上时发生塌方,被泥土掩埋,后被119消防员搜寻并送医院急救,经诊断,其已无生命体征。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泥土掩埋窒息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某拨打110报警,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于次日被侦查人员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8月22日,德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市**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向被害人李某某家属赔偿49万元、54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任田某某、卢某某、刘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沉井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赔偿协议等书证;3.证人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田某某、卢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卢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卢某某、刘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均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金玉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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