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田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11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某某乡某某村3号院。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4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冒名杨某),曾用名卢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3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某某镇某某村3号院,现住鹤壁市某某小区1号楼1单元705室。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许昌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刑十一个月,2016因盗窃罪被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刑8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7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8日,被告人田某某伙同卢某某窜至正阳县某某镇某某花园14号楼,采取技术性开锁方式,进入2单元3楼东户聂某某家中,将其家中财物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聂某某、王某的陈述 ;
4.被告人田某某、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慧
检察官助理:余存存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卢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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