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93********,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镇**社区**组,现住德江县**街道**栋**号,2018年3月1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属于缓刑考验期内)。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被德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94********,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街道**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德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冯亨利故意损坏财物案,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 19日 19时30分许,被害人许某某将自己一辆蓝色玛莎拉蒂吉博力轿车停在德江县安化街道天主堂门口。当晚,被告人田某某与冯某某骑摩托车经过德江县安化街道天主教堂门口时看见该车,由于田某某与许某某有矛盾纠纷,遂提出将许某某的车辆划了,冯某某答应。当晚22时40分,田某某与冯某某从青龙街道世纪文化城小区驾驶摩托车到天主堂门口许某某停车处,将许某某的车辆前挡风玻璃、引擎盖、前保险杠、左前门、左后门、右前门、右后门、左前叶子板、左后叶子板、右前叶子板、右后叶子板、后尾盖损坏。经德江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许某某被损坏车辆修复的市场价格进行认证,价值人民币肆万壹仟陆佰伍拾捌整(41658.00元)。
2020年4月20日,公安民警将田某某抓获归案;5月18日,冯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二被告人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田某某、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及照片;6.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冯亨利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翔
检察官助理 朱梦青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均羁押在德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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