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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党某某等聚众斗殴案)_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3241995********,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扶风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6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3241994********,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扶风县**镇**村**组**号。2018年4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取保候审。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扶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6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3241993********,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扶风县**镇**村**号。 2010年7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2年12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扶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撤销前罪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月;2014年8月13日刑罚执行期满。2016年9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6日监视居住(未指定执行场所),2018年4月26日取保候审。2019年4月12日被扶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党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3241989********,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扶风县**镇**村**号。200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扶风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3000元。2010年7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16年2月3日减刑释放。2018年4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取保候审,2019年4月12日被扶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田某某、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8月29日、30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有关被害人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5月21日21时许,王某甲(因贩毒另案)因琐事在扶风县城新区**酒店西侧巷道与被告人黄某某发生纠纷,黄某某被王某甲殴打。此后,黄某某打电话叫来黄某某、程某某、秦某某、侯某某、王某乙、牛某某及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在**酒店西侧巷口找到之前和王某甲在一起的薛某某,黄某某等人对薛某某殴打。随后,薛某某纠集法某某、杨某某、薛某某、张、杨某某等人到达**酒店附近。薛某某指认黄某某等人打他,上前对黄某某进行殴打,杨某某、法某某紧随薛参与斗殴,双方多人发生厮打。法某某与牛某某打在一起,牛某某持砍刀用刀背在法某某头上砍了一刀。杨某某等人与杨某某打在一起,杨某某持刀戳在杨某某的左胸部、左腋下。法某某、杨某某受伤后,双方停止斗殴。经法医鉴定,杨某某左胸壁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2.2016年8月8日晚2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以被害人张某某与其妻杨某某有电话联系为由,纠集被告人党某某、杨某某等人,在扶风县城新区西二路北段(***村口)对张某某、白某某、张实施殴打。田某某对张拳打脚踢,杨某某持棍棒殴打张,党某某持刀将白某某左胳膊肘砍伤。致张某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致白某某左肘关节肱骨外侧软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前科判决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共场所纠集多人斗殴,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共场所参与且持械斗殴,破坏社会秩序,伤害他人身体。负案期间又伙同被告人田某某、党某某随意持棍棒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寻衅滋事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某某纠集多人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党某某持刀参与寻衅滋事,伤害他人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权建林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被告人田某某、党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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