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7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会东县人,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200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会东县人,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鲁吉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傍晚,被告人田某某应何某甲的邀约,至会东县**镇**村**组**处,一同将何某甲盗窃后藏匿于此的一头黄色母牛拉至自家房屋北面的沙洞内,之后从家中拿来尖刀,小铁锤将该牛杀死。随后又纠集自己的儿子被告人付某某一同将杀死的牛分解后背回家中藏匿。经会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牛在2019年9月14日的价格认定为人民币90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何某乙、王某某、何某丙、何某丁的证言;3.失主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6.鉴定意见;7.视频光盘8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付某某明知该牛是他人盗窃的赃物,而帮助其屠宰分解后背回家中藏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犯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田某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主犯的规定。付某某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犯的规定。上述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坦白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强
2020年1月3日
附:1.起诉书12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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