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红花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83********,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5198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住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况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万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万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8月25日,凤凰县森林公安局补充移送被告人周某某、况某甲涉嫌盗窃罪,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况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况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周某某、况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下旬,因被告人田某某的父亲病逝,被告人万某甲、况某甲等人陪同田某某回到凤凰县**镇**村办理白事,后一起到中寨村“良土坳”(音译小地名)坡上看中一颗金弹子树,万某甲、田某某在明知该树为村里的乘凉树,树龄较大,未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挖移植许可证的情况下,合谋将该树盗窃后转卖从中获利。万某甲让被告人周某某给其联系一名田姓老板购买,对方答应出资12万元,周某某让万某甲告知田某某售价8万元,瞒报的4万元由周某某、万某甲、况某甲平分,况某甲在明知盗挖的情况下联系工人准备晚上盗挖,因田老板与万某甲在定金支付上意见不合而未实施盗挖。
2020年6月25日,万某甲再次联系周某某让其帮忙联系买家,周某某在明知万某甲等人预谋盗树,同意以10.4万元价格收购,并再次联系了出价12万元的田姓老板,准备转卖从中赚取差价。万某甲隐瞒10.4万元价格然后告知田某某售价8万元,商定田某某分6万元,万某甲和况某甲平分2万元,实际是田某某分6万元、万某甲和况某甲平分4.4万元。况某甲在明知为盗窃树木的情况下,负责联系外地的工人进行挖掘。2020年6月27日晚,被告人万某甲、田某某组织人员开始挖树,金子弹周边土壤被挖掉,周围的根茎叶被斩断。因吊车司机王某某发现情况不对,知道是盗窃树木害怕被追究责任,假装多次倒车无法启动,后找理由不要工钱和油费驾车离开现场,盗挖行为被迫停止,万某甲、田某某二人将挖出来的土壤回填。
2020年6月29日,万某甲通过社交网络联系了一名陈姓老板,并带其到现场看树,陈姓老板在明知没有采挖手续的情况下出价10.8万元。万某甲隐瞒10.8万元价格告知田某某售价8万元,与田某某商定两人平分,实际上是田某某分4万元、万某甲分6.8万元。2020年6月30日上午,万某甲带工人前往现场查看工程量,准备晚上动手盗挖。在现场查看挖树工程量时被村民和护林员拦住并报警。被告人万某甲被当场传唤至**派出所,被告人田某某经传唤到案,其二人在派出所一开始以“万某甲是过来拿药”的借口对盗树事实拒不承认,在获知车辆后备箱放置的挖树工具后被查获后才交代盗窃事实。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与万某甲事前通谋销赃的事实;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况某甲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协助万某甲、田某某盗窃的事实。
2020年7月2日,经凤凰县价格中心认定,该被盗的金弹子树价格为人民币9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取保文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村金弹子树权属说明书、凤凰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出具的证明、凤凰县**镇林业站出具的证明;2证人左某某、任某某、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万某乙、况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中寨村7、8、9组村民关于被盗金弹子树处理意见书;4.被告人万某甲、田某某、况某甲、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 工具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被告人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甲、田某某、周某某、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田某某、周某某、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已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甲、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况某甲、周某某经传唤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系有预谋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万某甲、田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况某甲、周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万某甲、田某某、况某甲、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甲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况某甲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丽
检察官助理:熊才齐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万某甲、田某某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的家中;被告人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遵义市**街道**村**组**号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9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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