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田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7********,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住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沿河县看守所。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田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2日上午8时许,被害人田某戊因需在沿河县**镇**村**组**道旁砌土坎,便叫犯罪嫌疑人田某将堆放在土坎旁边的垃圾清理走,两人因此发生了口角争执并相互进行辱骂和殴打,在双方进行殴打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田某将被害人田某戊的右手食指咬伤。经沿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戊右手食指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
证人田某甲、田某乙、崔某某、田某丙、田某丁、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田某戊的陈述。
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与辩解。
调解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认罪认罚,并自愿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付会斌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现羁押于沿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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