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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寻衅滋事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田*,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8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3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晚,被告人田*在电话中与杨*发生冲突,遂纠集两名男青年(另案处理)窜至杨*位于新野县上港乡宅子村的家中,持钢管殴打杨*,致杨*胳膊受伤。2019年9月1日,被告人田*赔偿杨*20000元,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怀先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田*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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